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季度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