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