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