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组织植树种草,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控制石漠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