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不得歧视、虐待、伤害或者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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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