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和抚养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被中止探望,暂时不能实施家庭教育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