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民主管理水平,保障成员权利,增强经济实力。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完善示范社评定标准,健全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动态监测和淘汰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