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民主管理水平,保障成员权利,增强经济实力。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完善示范社评定标准,健全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动态监测和淘汰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