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业务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