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质量提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产品加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给予优先扶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费补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