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对资质条件有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入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农村文化建设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管护等农业农村建设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