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剩余期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