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等平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合作,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促进知识产权协同运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