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加强农业领域关键技术专利、区域品牌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布局,推动区域品牌商标、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区域品牌、地理标志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