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勤务辅警按照规定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

(一)巡逻、值守,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三)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网络安全、禁毒、出入境管理、防火等宣传教育;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