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有效勤务辅警按照规定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一)巡逻、值守,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三)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网络安全、禁毒、出入境管理、防火等宣传教育;(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