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勤务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应当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进行:
(一)接报警现场处置、受案登记、接受行政案件证据、采集案件信息、治安调解、送达行政案件有关文书;
(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
(四)治安检查以及人员聚集场所安全检查;
(五)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
(九)涉案财物管理;
(十)人员身份信息核录;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