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职业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辅警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