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保安等后勤服务人员不属于辅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