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

(三)因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