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与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相协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自治、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治理、注重长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