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与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相协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自治、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治理、注重长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