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整改后,经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验收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