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