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