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