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