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职业健康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改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