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二)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设施、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六)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