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等行业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