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以及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