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应急处置等注意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搬迁等情形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有关危险物品及相关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