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本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