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与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