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第二章 议案和建议的提出/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第九条有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有具体内容。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应当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