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第二章 议案和建议的提出/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第八条有效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应当由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三)监察委员会监察权、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五)其他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