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对建议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和选举该代表的选举单位的代表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