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第四章 议案和建议的办理/第二节 建议的办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代表对建议的答复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并答复,重新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0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