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