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展促进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从事创业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供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并为创业成果转化、产品生产经营等提供展示、转化和产销对接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