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展促进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族工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规划,加强优秀民族文化项目研究、储备、实施及清单管理,滚动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产业项目化和项目产业化。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时,应当向民族地区和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富集的地方倾斜,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