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展促进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一)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工程、公共交易平台、博物馆、展览馆、展示基地、传习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事项;(二)优秀民族文化品牌创建、产品开发、市场引导等开发利用事项;(三)优秀民族文化展示展演、学术研究、教育培训、交流合作等宣传推广事项;(四)传承发展优秀民族文化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