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优秀民族文化,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社会等价值,体现民族团结和时代进步要求的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主要包括:语言文字、记述及典籍,传统民居,民俗节庆,传统技艺,诗歌美术,音乐舞蹈,民族医药,民族服饰,耕作,饮食和其他优秀民族文化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