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寨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建立健全村寨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体制机制,支持、督促辖区内的村寨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村寨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自治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和监督村寨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