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畜禽养殖户应当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并通过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对所产生的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治理,禁止向周边环境或者水体丢弃畜禽尸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