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寨人居环境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寨,是指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居住、活动等多重功能的村民人居地域场所。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