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向公共场所、村寨街道、水体乱排、乱倒生活污水。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覆盖污水管网或者向污水处理设施倒覆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