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