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发布预公告,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