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