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