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选举与换届;

(二)指导和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督促物业服务人的交接;

(五)建立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系;

(六)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考核、公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