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六)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履行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区域内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