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河岸控制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河岸控制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交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