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在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青衣江干流、一级支流水质和水量状况、出境断面水质、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等重大信息。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